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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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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暫停讓,行車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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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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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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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暫停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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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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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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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大多可循和解、調解模式,肇事各方互為理賠後,即可回歸正常生活軌道。少部分重大車禍則會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作專業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依據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統計,每年車禍鑑定案件中,超過四成之肇事處為無號誌交岔路口,顯見民眾對於無號誌交岔路口停讓規定的認知仍有待加強。 而何謂無號誌交岔路口的停讓規定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其實規定的很清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臺中市車鑑會指出,路口因人車交織、動線複雜,一向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熱點,而無號誌交岔路口因為沒有號誌管制,又多為次要或巷弄道路,用路人更易因此忽略應有的注意義務,造成事故的發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有此規定,供用路人依循。但探究法令規定的原意,其實就是希望用路人能多一分禮讓、多花一點時間看清路況,如此就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生命財產損失與社會成本的浪費。 「無號誌交岔路口暫停讓」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保障行車安全的秘訣,臺中市車鑑會呼籲用路人切實遵守,才能真正的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