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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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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行人路權優先』 形塑人本交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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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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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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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路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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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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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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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近年在本府交通局極力宣導與改善交通工程的積極作為下,『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已逐漸受到重視,然而,卻仍有少數的汽、機車駕駛人因漠視或忽略行人路權的問題,導致意外的發生,除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蒙受身心巨大傷痛外,駕駛人也可能因此受到司法偵辦起訴之累,如市民朋友能預先詳加認識行人路權的重要觀念,對於防範發生行車事故憾事是有一定的幫助。 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日前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鑑定一件於北區五權路、英士路發生一位年長女士於綠燈時沿著斑馬線過馬路,卻被對向同為綠燈左轉的小客車碰撞,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的交通意外案件。該委員會鑑定結果認係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沿行人穿越道邊緣行走之行人,為肇事原因;之後地檢署亦採信認有過失予以起訴審理中,殷鑑不遠,不可不察。 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妨礙人行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路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一直是本府交通局宣導與努力的重要課題,譬如近幾年本局在各學校或人潮眾多之路口(段)施設"綠斑馬"或標線型人行道等親合性人本交通設施,配合周邊社區積極宣導,讓駕駛人能自發性的主動禮讓行人,已顯現其具體成效。 路權的概念應是相對的,不論是行人或是汽機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行人亦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著『遵守交通規定』、『尊重路權』、『禮讓行人』的心態時,相信不僅能讓您我都能行的平安,也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而美好,共同營造一個人本交通的宜居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