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行駛規定
影片簡介
1.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2.民眾選購領有合法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勿隨意違法改裝且應遵守道路交通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之權益及安全。
3.「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可依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32條之 1「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 元以上 3,600元以下罰鍰。
2.民眾選購領有合法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勿隨意違法改裝且應遵守道路交通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之權益及安全。
3.「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可依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32條之 1「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 元以上 3,600元以下罰鍰。